丙类仓库叉车有没有防爆要求
丙类厂房是火灾危险性分类中的一种,如果厂房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如下
(1)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则该厂房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厂房。
中国国家标准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将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甲类厂房
1.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乙类厂房
1. 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 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10%的气体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 助燃气体
6.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 60℃的液体雾滴
丙类厂房
1. 闪点大于等于 60℃的液体
2. 可燃固体
丁类厂房
1.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3.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戊类厂房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既然有易燃易爆炸液体或可燃性固体,为了生产安全,就要考虑防爆叉车。违反规定,没事无人追究,出事就要追究责任;天津的事故谁都不希望发生。
现在好多民营小企业没有防爆叉车,大多数都用非防爆叉车进行搬运但是有的就在排气管上加一个防火罩,这是不允许这样做的,容易引起事故发生。